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成立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七日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廿三日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十九日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五日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資訊應用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資訊應用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社會團體,以結合資訊專業人士及社會各界,共同推廣資訊應用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如左:00省(市)00縣(市)資訊應用發展協會。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區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舉行資訊應用研討會,增進資訊專業知識及經驗交流。
二. 發行資訊應用刊物,推廣資訊應用。
三. 舉辦演講及教育訓練,擴大社會資訊應用需求。
四. 參與國際資訊應用交流,推動技術移轉。
五. 輔導公私團體資訊應用,提高其生產力與服務品質。
六. 增進資訊人員間連繫,擴大人才交流管道。
七. 協助政府推動國家資訊基本建設,促進全民溝通與互動,實現資訊社會理想。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管事業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 凡中華民國國民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資訊應用相關工作或對資訊應用有濃厚興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團體會員。
三.永久會員: 凡個人或非營利單位一次繳納新台幣六千元、團體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三萬元或繳納常年會費已滿十年者,為永久會員。
四.贊助會員: 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五.榮譽會員: 對推廣資訊應用有卓越貢獻,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者,為榮譽會員。
會員常年會費於提出入會申請書時繳納,經審查資格不符時全額退還。
每一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及義務。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除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外,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按時繳納常年會費逾三個月後自動停權,經催繳二個月內仍未繳納即自動視為出會。但自停權日起一年內得申請入會程序復權,免繳入會費。永久會員於理事會決議辦理會籍確認登記時,經催告一年內仍未辦理會籍確認登記,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停權,然自停權日起三年內得以申請入會程序復權,無須再繳納會費。逾期未復權得提會員大會予以除名。會員出會或停權時已繳納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 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議決除名之處分。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其已繳納會費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按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一百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一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會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停權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廿一人、候補理事四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前項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及確定其完成繳納會費義務。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 聘免秘書長及工作人員。
四. 訂定工作人員權責、分層負責及薪金福利事項。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由副理事長、理事會同意之常務理事代理之。
副理事長職務分工,得由理事長視會務之需要分派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三. 審核年度決算。
四.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及主席。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且不得因理、監事會議支領出席費,任期二年, 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候選人應經會員或理事會之公開記名提名程序後,由會員(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方式投票選舉之。理、監事選舉前應公告每位候選人之提名者姓名。前項之選舉投票得採通信方式,但不得連續辦理。通信選舉辦法由理事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二十條
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通知送達理事會或監事會。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得置秘書長及其他無給職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與協調本會會務,應列席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任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秘書長視會務需要,經理事會同意,得設置副秘書長、執行秘書、總務、財務等其他專職或兼職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秘書長經理事會同意,得任免副秘書長及其他受薪工作職位及人員。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廿二條
本會為推廣會務需要,得設各種常設或臨時性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行之。委員會召集人由理事會遴聘,委員由召集人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之多數同意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理、監事之罷免。
三. 財產之處分。
四. 團體之解散。
五.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之多數同意之。
第廿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五百元,但創始會員與一次繳納二年(含)以上會費之會員免繳入會費。
二. 會員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及非營利團體會員新台幣一千元,營利團體會員新台幣五千元。
三. 事業費。
四. 捐款。
五. 委辦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常務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理事會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常務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報告,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若大會未能如期召開,須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二條
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
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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